公司治理
公司设立
前 言:
公司如何“开除”股东?这个话题很敏感,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麻烦:合伙人开始还可以,但是经常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怎么办?公司赚了点小钱,合伙人不求进取,越来越跟不上公司发展了!合伙人吃里扒外,不好好在公司效力,反而在外面兼职!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合伙人把住关键岗位,新鲜血液进不来!……合伙人都会占有公司的股份,那么这时候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如果不严重,老板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容易带坏了公司的文化,这时候老板就是想开除这个股东,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个合伙人的股份怎么处理呢?
如果没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情形(即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就没办法开除他
这样一来,合伙人被开除了,但是股份还保留着,那不是他躺着也赚钱,大家在职的反而为他打工了。
有时候,更有让老板生气的事情:
公司在不停的发展,少不了要融资或增资扩股,这个时候,都会要求股东全部或绝对多数签字。就这一点,那个被开除的合伙人,就开始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了,就是躲着不签字!
你会说,按照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不是可以增资吗?关键是,如果没有小股东签字,工商变更过不了,而且随着公司的壮大,这样被要挟会越来越严重。
这就是将股东登记在工商,但是由没有约定退出机制,导致无法开除的后果。
登记之后,难以开除股东,那么只好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来降低这种不给力的合伙人对股权架构和公司未来发展造成的影响了。
一方面是股权的持有方式,包括:
代持、持股平台等,另外就是用期权。代持的方式,可以减少工商登记的麻烦,但是需要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代持显明的条件和情形
通过持股平台让合伙人持股,主要是减少小股东要挟大股东(例如不配合签字、恶意查账等);
期权,就是延缓了公司登记及股权的持有时间点,增加合伙人的磨合期。
以上几种方式,都不会损害合伙人的经济利益,只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设定退出机制,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进行。两者相比较,如果设计了退出机制的公司章程能够备案成功,那么就不需要股东协议了。
同时,如果是代持或者持股平台模式下,退出机制就需要股东协议方式约定。
退出机制,一般是指股权的回购机制,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熟机制,这个主要是在回购股权时,影响回购价格;二是设定回购情形。
下面为示范性参考条款(需经律师审核使用,否则责任自担):
第【 】条 退出事件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3)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4)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5)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第【 】条 合伙人股权的成熟
1.合伙人同意: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为限制性股权,无论其是否在工商登记,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按照下列进度在【4】年内成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熟1/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2年其,每月成熟1/48
2.无论股权是否成熟,合伙人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
3.如果公司发生本协议第【 】条约定退出事件任意之一项,
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
......
第【 】条 股权的回购
(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合伙人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法律许可的最低价格,如1元人民币,回购过错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权益,且合伙人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保密或非竞争协议的约定;
(2)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触犯刑法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未履行劳动合同或未履行承诺的服务或贡献的;
(5)其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合伙人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的,则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如下约定之价格或方式行使回购权,回购合伙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1)对于合伙人尚未成熟股权,回购价格为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
(2)对于合伙人持有的已成熟股权,回购价格约定如下:
A.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拟被回购合伙人已成熟股权(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届时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系数)。
B.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20】%(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被回购合伙人已成熟股权×【20】%)。
来源:公司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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