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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公司能否为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公司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违背《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担保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1、轻工机械厂和黄河公司是苏辰公司的股东。

2、2007年4月17日,轻工机械厂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3、同日,轻工机械厂与黄河公司、苏辰公司订立《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河公司向轻工机械厂所借的资金作为股权转让款;苏辰公司对黄河公司的还款期限履行付款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如黄河公司未能支付,则有权要求苏辰公司先行垫付。

4、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已至工商部门登记备案,黄河公司未按约还款,苏辰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5、轻工机械厂多次催要未果,将苏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苏辰公司的保证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

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起纠纷系股权转让纠纷,该保证行为属于《公司法》禁止行为,应确认无效,因此驳回了轻工机械厂这一请求。


(1)本案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案股权转让发生时,苏辰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轻工机械厂和黄河公司。苏辰公司为黄河公司提供保证,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按《公司法》规定,黄河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没有表决权,而轻工机械厂作为担保的债权人,显然对于担保事项不会提出异议,似乎可以视作该保证协议已经由股东会同意。但本案担保支持的交易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完成后,黄河公司就成为苏辰公司唯一的股东,为黄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是由其独资的苏辰公司,而不是先前有两个股东的苏辰公司,因此,提供担保的苏辰公司只有黄河公司一个股东,由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对担保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本案中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存在有表决权的股东,故《公司法》第十六条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2)涉案保证行为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

其一,从资本维持原则出发,《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这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限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股权的三个情形相违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苏辰公司的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及资本维持原则。

其二,《公司法》建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苏辰公司为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实质是公司向一方股东退还出资。苏辰公司的保证行为虽然并非直接抽逃出资,但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3)当公众利益与个别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众利益。

当《公司法》和《担保法》在适用中发生冲突时,禁止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确保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如果苏辰公司为其股东黄河公司在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将以牺牲苏辰公路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代价,而实现黄河公司的个别债权利益,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准则。



实务要点

1、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目的是防止公司财产非正常、不合理地减少。公司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实质是向股东退还出资,即使不属于直接抽逃出资,也会导致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违背资本维持原则。


2、《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为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相当于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不能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


索 引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十六、三十六、七十四条

法律文书:

南通市中院:《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

来源: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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