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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重组、发行上市的若干问题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一、法律架构

  1.依据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可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者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从而获得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1.10)以及《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5.17)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改制重组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此后的申请发行上市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条件。此外,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H股)《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B股)也有相应的一些规定,即对境内企业通过发行H股并实施境外上市,或者通过发行B股并在境内上市的形式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法律规定。但对于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最重要的突破是:上述经贸部2001.5.17的《通知》为外商投资企业经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发行A股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根据《通知》正在制订具体的操作规则。

  二、外资企业的改制重组

  1.外资企业改制重组,除应遵循上述法律架构中介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为确保改制重组过程符合未来上市的要求,即完整改制,规范重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在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指导下进行。

  2.外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与境内其他类型的企业的改制重组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点和难点。

  (1)相对来说,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资产、人员、机构都比较完整,企业设立以来的运作也比较规范,财务内控制度和公司管理比较健全,因此,改制重组中的五个独立(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的问题较容易得到解决,所需进行的调整也较能顺利进行。

  (2)另一方面,外资企业的控股公司,一般都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主营业务,在中国境外的其他渠道、网络(包括采购和销售)也由其掌控,拟改制重组的外资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因此,怎样建立起拟上市公司相对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保证其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怎样避免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以及在重组中采取何种措施、何种方式来有效地清除或解决同业竞争;怎样规范、避免或者减少拟上市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之间大量产生的关联交易,这些都是一外资企业改制、重组中将会遇到的难点。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防止一股独大带来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负面影响,使拟上市公司建立合理制衡股权结构,单个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应不超过70%。因此,拟上市公司须在重组时对外转让30%的股权,这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改制重组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三、外资企业改制重组的程序:

  1.选择发起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应有不少于5名发起人,且半股以上的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股东选择正确与否,关系到拟上市公司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和正常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转。

  2.选择其他外商投资作企业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时,该发起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经符合下列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审查后,原登记机关应为其出具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

  3.对发起人拟投入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实验证,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起人出资产权要清晰,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法律障碍和风险因素。

  (2)发起人出资的股权资产是其能够控股,且其所对应的企业的业务与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近。

  (3)发起人自身不存在股权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4)如需连续计算经营业债,对发起人资产的评估不得调帐,只能根据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5)改制重组中涉及重大资产、股权、债务变化时,对上市申请提出时间会有相应的限制。

  (6)发起人股权设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资发起人持有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承诺上市后不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5%。

  4.发起人订立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并委托一位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附设立公司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对外经贸部门。经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贸部审查批准。

 

  5.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经贸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后凭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足股款,并进行验资,发起人应在30日内应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6.原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纪录,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拟上市公司承担。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发行A股或B股,经聘请券商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辅导验收合格后,应首先获得经贸部书面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由券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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