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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调解案的实行价值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案情简介 · 彭州创设适用“离婚冷静期”调解和好案

 

甯某与钟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近年来,由于钟某养成酗酒与打牌的不良嗜好,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在2011到2012年期间,甯某曾两次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案均由甯某撤诉结案。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不满钟某谩骂,再次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此时,甯某已53岁,钟某已55岁,二人女儿也即将为人母。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个性化订制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当事人两个月冷静期。

 

冷静期通知书以温和婉转的语言告诫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冷静期内,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当事人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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