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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立案标准一览, 建议收藏(2)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张彪

来源:丁点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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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四、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5条,包括15个罪名。

(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前述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把握立案条件。

(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商检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     放纵走私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重大责任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1条,包括11个罪名。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七)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有具体追诉立案标准,可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八) 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九)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9条,包括19个罪名。

(一)     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九)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十四)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十五)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六)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八)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所谓“披露”,是指发表、公布。所谓“报道”,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把信息告诉公众。

披露、报道的案件信息为第308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情节严重”,应指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二款规定的非法出租、非法出借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也应当由监察委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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