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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情人200余万,妻子能全额要回吗?

文字:[大][中][小] 2022-6-16    浏览次数:801    

丈夫赠情人200余万,妻子能全额要回吗?

 


裁判要旨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初,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小月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张女士反复质询,王先生承认其在2012年8月认识了小月,次月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月。张女士查明的共有222.7万元。

张女士认为,王先生和小月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因此,将王先生和小月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


辩方观点

1、        丈夫称,小月为公司的顾问,所转款项为“工资”,表示,自己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意,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小月是材料专业的学生,聘用小冰做公司顾问,因其还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因此以个人名义汇款。

2、        小月称:王先生为利用其对外汇款额度曾将大额款项汇入其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双方争辩

1、      丈夫王某母亲在2017年通过其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向小冰转账18.7万元,后王先生又给其母名下账户转账32万元。此应为王先生指示目前转款,是对小月的赠与。张女士还主张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3日转支的2万元亦已赠与小月。就上述主张,张女士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2、      小月收到的三笔共计近百万元,张女士表示其为对小月的赠与,小月辩称第一笔系代王先生的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王先生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王先生的境外账户。但其中一笔显示对方为尹某及其账号,其余两笔对方账号和户名一栏为空。小月解释称尹某系王先生的亲友,因其个人的境外汇款额度已用尽,故将王先生汇款转至尹某账户,以利用尹某的境外汇款额度向王先生的境外账户汇款。

3、      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显示小月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澳大利亚某公司汇款5万美元,交易附言为“一年以上留学支出”。其名下确实有个人跨境汇款业务回单。小月主王其经常帮助王先生或王先生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王先生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月名下。王先生及小月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王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同时考虑到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小月应将上述款项返还张女士个人。

张女士主张王先生之母向小月的汇款及王先生账户中的2万元转支款项均系王先生对小月的赠与,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月向张女士返还202万元。

 

实务经验总结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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